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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青岛儒子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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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我公司已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但因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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