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企业名录(www.87966.com)
易网站,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平台
您当前位置是:商业机会 >> 商务服务 >> 物流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_广州龙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_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点此浏览大图
公 司: 广州龙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有 效 期:2017年05月13日
留言询价 加为商友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王映红 先生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0-29159702
传  真: 020-28007908
手  机: 15902051207
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迎宾大道青莲路1号金纳投资大厦B803
邮  编: 510800
公司主页: http://longce803.87966.com(加入收藏)
公 司:广州龙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公司详细资料

详细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www.87966.com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该公司其他商业信息
 1 直接到第
8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8 条,共 1

商务 广告 展会 维修 回收 生活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配 交运 包装 印刷 安全 环保 化工 精化 橡塑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 建筑 能源 服装 礼品 家居 数码 家电 通讯 办公 运动 食品 玩具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