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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农药经营许可指定专业服务机构—众聚 供应农药经营许可指定专业服务机构—众聚_众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_供应农药经营许可指定专业服务机构—众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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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众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5日
有 效 期:2020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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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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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1-5885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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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农药公司注册服务,提供上门服务!
受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龙珠广场1504室
联系电话:021-58856478
021-50873760
移动电话:18049998398 陈先生
客服QQ: 513055076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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