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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腹安宝”、“泻儿舒”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腹安宝”、“泻儿舒”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_内蒙古嘉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_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腹安宝”、“泻儿舒”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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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内蒙古嘉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有 效 期: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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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
“腹安宝”、“泻儿舒”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将“腹安宝”、“泻儿舒”美术作品登记后,许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生产“腹安宝”和“泻儿舒”无糖配方粉产品。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腹安宝”和“泻儿舒”美术作品极为相似的外包装,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反诉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审查双方的证据后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美术作品相似的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判断著作权的权属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并没有简单的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著作权人,而是在充分分析双方证据基础上,依据优势证据原则作出认定。本案的审理提醒广大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因此,权利人应当保留好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原始证据,以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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