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企业名录(www.87966.com)
易网站,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平台
您当前位置是:商业机会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 广州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广州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广州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_广州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点此浏览大图
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8日
留言询价 加为商友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周先生 先生 (法务人员)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13610068863
传  真:
手  机:
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层1602房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law6565.87966.com(加入收藏)
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查看该公司详细资料

详细说明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 
(一)会见权;律师会见原则上没有次数限制; 
(二)提供法律咨询权;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 
(四)申请取保候审权;法律规定提供一些咨询或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和提供的服务: 
(一)进入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当事人,详细从当事人的角度去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    
(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等鉴定的相关材料;    
(三)替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其他的强制措施;    
(四)向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供出来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相关的重要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五)提出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书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www.87966.com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该公司其他商业信息
 1 直接到第
20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20 条,共 1

商务 广告 展会 维修 回收 生活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配 交运 包装 印刷 安全 环保 化工 精化 橡塑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 建筑 能源 服装 礼品 家居 数码 家电 通讯 办公 运动 食品 玩具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