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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4日
有 效 期: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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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小沈 女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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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商务谈判法律顾问徐双泉讲解资产收购注意问题

  在企业经营运作中会出现资产收购的一些问题,我们如何处理资产收购又有哪些的注意问题,又如何处理这些在资产收购中出现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沈阳商务谈判法律顾问徐双泉讲解资产收购注意问题。

  徐双泉律师.法学硕士,历任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瀛和律师机构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浅谈国产原创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中美动漫游戏产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等书籍。从业至今,徐律师在公司与商事、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水准。同时还长期担任辽宁省总商会法律顾问,沈阳市总商会法律顾问,积累了广泛的社会人脉基础。

  1、 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区别

  (1)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资产收购中,即使是全部资产转让,也不发生卖方当然消灭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解散,则要由卖方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履行清算手续。

  以上就是沈阳商务谈判法律顾问徐双泉对“资产收购注意问题”做出的解答。资产收购注意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过沈阳商务谈判法律顾问徐双泉的讲解相信您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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