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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界定 佛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界定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_佛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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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有 效 期:201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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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所以,仲裁机构适用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以权利人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今后,凡当事人请求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同时,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算点。在起诉阶段,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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